图1 缘变趋势图:从诸缘合体到缘分(以四种缘为例) 但在从身份到契约的漫长征程中,我们似乎刚刚起步。
(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第97-100页) (30)马克斯•韦伯认为,没有专门的业务知识,它就不会具有理性规则的形式。如果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在其理论中,作为材料的规则,法的安定性具有优位,而价值和法的内容的合目的性不是知识所能解决而是信仰的共同性。
比如二战结束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中出现自然法占主导地位的司法哲学。⑧立法哲学问题往往随着立法的相对稳定期而告一段落,而司法哲学问题则因应活生生的现实,终究要成为法理学一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从司法哲学上看,这对关系仍然是职业主义与大众主义的矛盾的延伸,本质上仍然是司法的职业主义与大众主义的关系。3.司法被动与司法能动。(39)卡多佐说:我们必须保持在普通法的空隙界限之内来进行法官实施的创新,我们并不是像从树上摘取成熟的果子那样摘取我们的成熟的法律规则。
它们虽然有一定区别,但又在司法实践的接口上紧紧衔接在一起。第二,程序主义:强调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抗辩、举证,等等。一是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
然而,法官助理制度在实践探索中仍遭遇了不少难题。如学者所言,法官助理不仅是作为未来法官人才的储备库,也应当成为锤炼法律职业精英的平台。2.全局部署的不足 在最高人民法院将相关试点工作扩展至800余个西部基层法院后,本该进一步得以发展的法官助理制度却由热转冷,直至基本陷入了停滞状态。第一种模式将法官助理配置给法官,可以形成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较为固定的搭配,有利于培养两者的工作默契从而提高工作质效,也能给予法官助理相对稳定的环境来锤炼自身的司法技艺。
从这个角度来看,限权法官的设置具有现实必要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法院的一场自我革命,也是本轮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
在笔者看来,先前探索未能完成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改革文件,从性质上来看应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位阶上低于法律。因此,倘若能够增加法官助理这一职业在全社会的认可度、提高这一职业的含金量,让法官助理这一工作经历可以成为日后敲开大型公司、顶级律所、知名学府或研究机构大门的金砖,那么也将在客观上帮助法官助理走出当前职业前景的困惑。尤其是在司法改革的红利真正落实后,势必又将引起或多或少的心态失衡,极大挫伤了这些人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加剧了员额制推进的难度,法院队伍的稳定性也岌岌可危。
政策的不明也致使法院人心难稳。严戈、袁春湘:2014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还可以代行书记员职责。其中,浙江、上海、北京、江苏、重庆、广东法院的法官年人均结案数超过100件,分别为160.42件、158.74件、138.26件、126.16件、109.74件、108.68件。
[32]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并非所有的法官助理都能在日后成为法官。因此,在法官助理的职权边界仍不甚清晰的情况下,法官助理与法官、与书记员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
例如,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自20名法官助理上任后,已参与办案3749件,主审法官人均办案数同比增加12.16件,其减负增效的效果初步显现。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
二是在较大的结案压力下,无法排除法官向法官助理推诿工作的可能性,以至于法官助理工作变得不堪重负。尤其对于年轻的法官助理而言,也许能够接受奋斗阶段并不高的待遇,但却无法忍受看不到希望的未来。[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通常设置在基层法院,在诉讼中享有非常严格和明确的权力,包括举行预审、决定保释、接受有罪答辩以及对小额诉讼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作出裁判。(三)如何配置有待研究 据笔者调研了解,当前围绕如何配置法官助理存在着两大主要问题,即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及法官助理的配置比例。
然而,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当前法官助理的数量严重不足,一定时期内都可能难以扭转法官与法官助理倒挂的局面,因而实际操作存在困难。如果仅仅针对个别制度进行修缮,而其他制度却不给予应有的呼应,那么改革的力度是有限的,甚至会遭遇到较大的阻碍。
因此,有必要适时修改相关法律赋予法官助理合法身份,防止在深入推进改革过程中遭遇种种制度性的阻碍。[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又明确提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第18条。对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助理感触颇深,认为担任法官助理能为自己累积实务经验,培养法官品质,为成为一名法理与经验兼备的优秀法官做好准备。
(四)来源渠道有待拓宽 实行法官人员分类管理后,法院司法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3类。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等级晋升办法。(二)10余年探索的经验教训总结 可以说,法官助理制度在过去长达10余年的实践探索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最终的成效却甚微。深刻的三大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28日。
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应当择优遴选为法官。(二)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进行调解。
不得不说,一些举措在过去的改革中早已提过,并不陌生。其次,限权法官的设置能够有效地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尤其是在法官助理与法官职权边界清晰后,两者的职业分工也将随之清晰,那么法官助理这一角色将在审判工作中发挥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22]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正式出台。
在今后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中,应当加以体现和完善。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尤其是经遴选进入法官队伍的律师、学者,由于在职业思维与习惯等多方面与专业法官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因而可以先从限权法官做起,待充分适应法院的工作方式与特点后再转为正式法官,这也是比较合理的职业过渡。因此,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探讨,为突破难题及深入改革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及发展有所借鉴启发。
由于非占编法官助理的职业规划通常并不成熟,只是把法院当成追求短期利益的职业跳板,一旦遇到更好的机会便可能另谋高就。[32]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7]在先前探索中,有的法院将原助理审判员全部改称为法官助理,并享有原助理审判员的权力,包括代行审判员职权。第二种模式将法官助理配置到合议庭,其积极作用在于能够充分运用法官助理的专业特长,同时在法官助理数量紧缺的情况下可以最大化发挥其价值功能。
正如学者所言,零敲散打的改革难以充分考虑司法主体、司法客体、司法行为等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使其互为依托,共同构成司法改革的发展驱动力。因此,将未入额的法官直接转任为法官助理,并定位为纯粹的法官助手,从是否有利于司法改革推进的角度来看,亦有待商榷。